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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论中的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主;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三、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