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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法检考点积累: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2019-08-16  | 

2019重庆法检备考群:791430061  |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 备考课程  | 考点积累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这里的意思,简而言之就是:因为发生了某些使诉讼无法进行的事项,所以诉讼过程要暂时停止一下,待到该事项经过,诉讼重新进行。

诉讼中止的情形包括:

第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如果继承人准备继续参加诉讼,则诉讼继续进行;如果继承人不愿意继续参加诉讼,则诉讼终结);

第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第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第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完结的;

第六,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导致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

第七,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终结审理的情形包括:

第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第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第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