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担保。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担保的类型
根据用于担保的标的,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一)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担保。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等都属于人的担保。人的担保的典型方式是保证。保证是以保证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权实现的。
(二)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又可分为不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和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
1.不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
不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是指在供与担保的财产上为债权人设定一定的特定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行使担保权,从担保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统称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
2.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
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又称为权利移转的物的担保,是指以移转一定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代物清偿、所有权保留等。
(三)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即定金担保,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其约定于合同履行前交付一定金钱给对方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二、担保的方式
(一)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承担责任。
(二)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
也叫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的占有权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质押的财产依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
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将该财产依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定金
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额,给付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应该双倍返还定金,金额数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牛刀小试
【单选】下列不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A.抵押权
B.质权
C.保证
D.留置权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担保物权。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一种担保方式,但其不属于担保物权。故本题答案为C。
A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B项:《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权属于担保物权。
D项:《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梳理完相关知识点之后,我们会发现担保的方式是多样的,这就需要大家理解透彻不同类型担保方式的特征,做题时仔细辨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