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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之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0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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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上特殊主体,只能是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本罪是结果犯,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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