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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之枉法仲裁罪

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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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枉法仲裁罪, 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仲裁员。仲裁员是具备仲裁法规定的资格,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并经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的人员。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聘任、权限以及责任均有明确的规定。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同。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应当是指行为人对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明知的,在作出枉法裁决上是积极追求的。对于枉法裁决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则不一定要求是故意或者明知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仲裁机构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复杂客体,但主要侵犯的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决、违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和同时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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