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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之隐瞒境外存款罪

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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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如果不是出于故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不明知,或准备申报而暂未申报等,都不能构成此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成立。

(三)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外汇的管制。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所谓“依照国家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谓“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入境外所得的合法收入或是非法收入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境外地区的银行或其他国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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