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法律基础 > 

贪污贿赂罪之受贿罪

2020-05-13  | 

金标尺职通编制【导读】贪污贿赂罪之受贿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重庆法检交流群:746264006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一、定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收受他人财物,是指收取他人所给予的财物;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允诺的方式有承诺、实施和实现,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如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行贿人最终是否实现其利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贪污贿赂罪之受贿罪相关考点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