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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202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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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众多考生的教育权和公平竞争权而毒化社会风气,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培养人才机制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所谓非法出售、提供,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出售、提供给他人。这里的他人,不仅仅指考生,也包括家长、监考人员、相关辅导教师等。

所谓法律规定,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等。本罪中的法律规定应当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国家考试,应当是指由国家或国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重要部门、重要行业、重要岗位以及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人员的录用、准许、许可等方面的考试。如教育资源的取得、重要行业的准入资格等。常见的国家考试有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等等。

究竟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没有明确的范围;本罪是行为犯,至于这些“他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有没有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何为“情节严重”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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