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法律基础 > 

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2020-05-06  | 

金标尺职通编制【导读】扰乱公共秩序罪之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重庆法检交流群:746264006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一、定义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三)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刑法280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等等。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扰乱公共秩序罪之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相关考点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