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侵犯财产罪之聚众哄抢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一、定义
聚众哄抢罪,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
(三)客体
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社会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抢夺公私财物。
第一,必须是“聚众”哄抢。
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
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中侵犯财产罪之抢劫罪之聚众哄抢罪相关考点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