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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拐卖妇女、儿童罪

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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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所谓接送和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罪名认定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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