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扰乱市场秩序罪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一、定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专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
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
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
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
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
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
所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验证报告、审计报告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中扰乱市场秩序罪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关考点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