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法律基础 > 

危害税收征管罪之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020-04-26  | 

金标尺职通编制【导读】危害税收征管罪之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重庆法检交流群:791430061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一、定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一般以营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均不能成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罪过。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

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危害税收征管罪之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相关考点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