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一、定义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发行即是股份的发行;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所谓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约有价证券。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向社会公众融资,吸纳社会剩余、闲散资金,筹集到较大数量的生产经营资金。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必须依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本条就是对这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及其刑罚的具体规定。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行为人须有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尚未发行或正在准备发行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是擅自进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3、擅自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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