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法律基础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2020-04-22  | 

金标尺职通编制【导读】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重庆法检交流群:791430061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一、定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

(三)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相关考点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