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法律基础 >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2020-04-14  | 

金标尺职通编制【导读】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重庆法检交流群:791430061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一、定义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准备实施KB活动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KB活动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包含四个方面:一是必须利用极端主义;二是在些基础上的煽动和胁迫;三是针对的对象是不明真相的人群;行为的目的是达到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一般的煽动和胁迫行为,以及针对个别人的煽动和胁迫不能构成,或者只是单纯出于个人特定的目的的煽动和胁迫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极端主义,是指极端主义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所谓煽动,是指怂恿、鼓动;所谓胁迫,是指威胁和强迫;所谓群众,是指群众,是指“人民大众”或“居民的大多数”。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构成本罪。本罪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界定。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相关考点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