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一、定义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准备实施KB活动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KB活动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包含四个方面:一是必须利用极端主义;二是在些基础上的煽动和胁迫;三是针对的对象是不明真相的人群;行为的目的是达到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一般的煽动和胁迫行为,以及针对个别人的煽动和胁迫不能构成,或者只是单纯出于个人特定的目的的煽动和胁迫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极端主义,是指极端主义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所谓煽动,是指怂恿、鼓动;所谓胁迫,是指威胁和强迫;所谓群众,是指群众,是指“人民大众”或“居民的大多数”。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构成本罪。本罪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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