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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组织、领导、参加KB组织罪

20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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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组织、领导、参加KB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KB组织活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KB活动的目的,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KB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KB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KB组织而积极参加或参加。组织、领导、参加KB组织罪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图财贪利,还有的是人格变态等。无论犯罪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对象为KB活动组织,即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KB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近年来,受西方暴力、凶杀影片和封建行帮、江湖义气思潮的影响,KB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给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KB组织活动。

组织,是指行为人首倡、鼓动、发起、召集有实行KB活动目的的人结合成一个KB活动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KB组织成立以后,KB组织的领导者所实施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KB组织活动的行为。积极参加,是指自愿加入KB组织,并且积极参加谋划、实施KB活动。其他参加,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KB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却经过一定方式,加入了KB组织,成为了KB组织的一名成员。KB组织由于其规模大小、组织严密程度不同,故而参加这些KB组织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头方式,有的是书面方式,有的要通过一定的手续,甚至还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参加的,只要实际加入,就是参加。

KB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施KB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构成KB组织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这是KB组织在人数上的最低限度。实践中,KB组织的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上千人,规模大小不等。

(2)KB组织必须以实施KB活动为目的。KB组织成立以后,以实施各种各样的KB活动为目的,极大危害公共安全。

(3)KB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其成员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组织者、领导者,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各司其职。等级森严、纪律严密,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组织性非常强。

(4)KB组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KB组织自建立以后,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进行KB活动,其实施完一次KB活动后,KB组织不是被解散了,而是继续存在,继续实施新的KB活动。

(5)KB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它既不同于盗窃、走私、贩毒等犯罪集团,也不同于某些间谍、特务组织,它是犯罪集团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组织之一。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KB组织行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比如既组织又领导KB组织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并且,该组织事实上是否开始实施KB活动如杀人、爆炸、绑架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KB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KB活动犯罪的,则应将组织、领导、参加KB组织罪与其他相关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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