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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之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20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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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及公共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只有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同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查明不是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引起,不构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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