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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监护制度

2020-03-20  | 

金标尺职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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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制度是法律对于行为能力有缺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保护,旨在通过设立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加以保护,从而弥补因行为能力缺陷而带来的不利影响。那么接下来金标尺就来带大家学习一下新修订的监护制度

一、法定监护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当然监护人:父母(注意: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

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兄、姐;

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指定监护

(一)指定监护的前提: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

(二)指定监护的机关: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三)临时监护:指定监护人确立之前,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四)指定监护的效力: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三、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四、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五、成年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新修订的监护制度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