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强制猥亵、侮辱罪。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他人性自主权和性羞耻心。本罪中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包含男人和女人。
(二)客观方面: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妇女也可构成此罪。
(四)主观方面:故意,但不是以奸淫为目的,其动机通常是寻求性刺激。
三、犯罪对象: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无论男、女)
1、强制猥亵已满14周岁男子或者女子,均成立本罪。
2、女性之间、男性之间同性强制猥亵、侮辱的或者同性强奸的,成立本罪。
四、行为方式: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1、暴力指对他人的人身施加外力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强拉强拽等。
2、胁迫指以实施杀害、伤害或揭发隐私等行为进行恐吓、威胁。
3、其他方法指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使他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趁妇女熟睡或者患重病等。
4、猥亵指对他人实施奸淫行为以外的、能够使人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或者满足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
5、侮辱指对妇女实施使其备感难堪、羞辱的淫秽下流行为。
五、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以及这种强制行为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虽有猥亵、侮辱行为但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六、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
(一)客观方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犯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等性侵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
(二)犯罪主体。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犯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而强奸罪的目的行为的实行犯只能是男子。
(三)主观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犯罪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
牛刀小试
【多选】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妇女甲在大街上遇到丈夫的情人赵某,愤怒不已,遂强行扒光妇女赵某的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由于甲不是为了满足性欲的目的,甲不成立强制猥亵罪
B.丈夫乙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由于存在夫妻关系,既然一般情形下丈夫强奸妻子的都不认定为强奸罪,所以,本案也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C.丙(男)站在许多妇女逛街的马路边显露生殖器,诸多女性纷纷逃跑,部分女性对其谴责。丙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
D.丁在校门口的街道上,“当众”隔着羽绒服抚摸余某(12周岁)胸部后离开。即便猥亵行为轻微,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猥亵行为,但由于其是“当众”实施,也应构成猥亵儿童罪
【金标尺答案】ABC。本题考查刑法。
首先,只要侵犯了对方性意义上的决定权即可,不要求必须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目的,故不能以甲没有性的意图或者倾向为由,而不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其次,甲的行为侵犯了妇女赵某的性羞耻心,当然成立强制猥亵罪。因此,A项错误,当选。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他人有目共睹的行为,明显伤害了其妻子的性行为自己决定权。因此,对于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因此,B项错误,当选。首先,丙显露生殖器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迫妇女观看,只是公然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换言之,其没有“强制”行为。其次,丙的行为虽然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当然,丙如果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当场观看的,则构成强制猥亵罪。因此,C项错误,当选。故本题答案为ABC。
D项:首先,尽管丁的猥亵行为本身轻微 ,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猥亵行为,但由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行为,加重了对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的侵害,达到了可罚的程度,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这一加重情节,就可能变更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丁的行为应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其次,由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这一加重情节已被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故不能再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否则会重复评价。综上丁成立猥亵儿童罪,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梳理完相关知识点之后,我们会发现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考点是比较简单的,但大家要注意辨别是否达到“强制性”的犯罪程度。
- 上一篇: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监护
- 下一篇: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