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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2023-03-24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特点。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尽快解决争议。

一、传唤、送达方式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和证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法院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的,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二、审判组织简单: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庭审方式灵活:(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二)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四、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五、审限较短:3个月,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3+1)

六、注重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6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合同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小额诉讼的程序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应当先行调解。

七、裁判文书的简化。

八、开庭。一审必须开庭;二审原则上要开庭,但可以不开。

牛刀小试

1.【单选】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

《民事简易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都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应当详细记录,注意简易程序的受理、送达、审理、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但是从未规定庭审笔录可以简化。故本题答案为C。

A项:《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据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同意,可以立即开庭审理,即当即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B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故简易程序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限制,也即是简易程序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D项:《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果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注意是对认定事实或裁判理由可以简化但是不能省略。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2.【单选】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B.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C.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D.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题中,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因此,D项正确,C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

A、B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本题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普通程序可以转为简易程序。注意本题中法院仅是受理案件尚未开庭,还未开始审理。不算是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点需要记忆的内容比较多,大家可以在空闲时间多看一看,这样后期记忆起来就更加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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