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行政赔偿。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行政法相关知识一直是同学们备考过程中的拦路虎,无论在法考还是考研中,似乎不那么重要。但在我们法检的备考中,总有那么3-5分,其中行政赔偿这一知识点不可忽视。行政赔偿这部分的知识点偏识记,“背多分”的考点是万万不能丢分!
一、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赔偿范围及不赔偿的情形
(一)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三种情形不赔偿: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例如:消防员公交车抓猥琐之徒受伤;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例如:小明躲避城管时摔倒受伤;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致害或第三人致害),例如:小明家房子被西北风刮跑了。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与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谁受害谁请求,但受害主体不存在时由其权益承受人请求。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谁加害谁赔偿:1.行政机关为赔偿的义务机关;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他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3.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行政赔偿被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侵犯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其赔偿金有不同的计算标准。
五、牛刀小试
1.【单选】李某在环城公园摆摊烧烤,影响公共环境卫生,某区城管以此为由,将李某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李某用力反抗,城管执法人员王某与李某发生冲突,进而将李某打伤。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被打伤的损失,应由王某个人赔偿
B.李某被打伤的损失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的,应由王某所在的城管局赔偿
C.李某被打伤的损失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的,应由城管局和王某共同赔偿
D.李某不服从执法,无权要求赔偿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国家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指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的损毁等,依法对公民的财物实施暂时性的控制或者人身暂时性限制的行为。城管执法人员采取这些措施属于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和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活动,其行为后果应由国家和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此情况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因此,李某被打伤的损失应由王某所在的城管局赔偿。故本题答案为B。
2.【单选】下列情形中,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
A.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钱某因琐事殴打其子的班主任致其轻微脑震荡
B.税务局赵某未经合法程序扣押了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C.某市公安交通执法大队队长张某在休假期间暂扣了贾某机动车驾驶证
D.交警小石对醉酒驾驶的王某采取强制措施时王某自行跳车导致尾骨摔伤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型。《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赵某为税务局公务人员,未经合法程序,所做行为侵犯当事人的权益,属于赔偿的范围。故本题答案为B。
A项:赵某因琐事殴打其子的班主任,属于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项:张某在休假期间暂扣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D项:王某自行跳车造成损害是属于个人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这部分的内容还是很简单的,能够区分清楚这种情形属不属于国家赔偿,属于的话要去找谁就可以拿到大部分的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