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在我们刑法部分的学习当中,最先学到的重点知识就是犯罪及犯罪构成,这些内容要理解起来不难,但是理解之后,我们要回到题目当中去,在做题中感受知识点的考查方式和变化。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指一切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基本、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法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一)犯罪的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二)犯罪的客观:
1.危害行为:
作为 用积极的身体动作来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
不作为 用消极的身体静止来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 a.基于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如父母不给刚出生婴儿喂奶。
b.基于职务行为的不作为犯罪:消防员不救火。
c.基于先行行为的不作为犯罪:叔带侄游泳,侄落水叔不救。
d.基于法律行为的不作为犯罪:家庭月嫂不给刚出生婴儿喂奶。
2.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
3.因果关系。
(三)犯罪主体:1.自然人: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2.单位
自然人犯罪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未满12周岁的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责任年龄:(1)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其他犯罪则不承担刑事责任;(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责任年龄:(1)2至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三)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
(二)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主观:1.罪过=犯罪故意+犯罪过失;2.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3.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4.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牛刀小试
1.【单选】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
A.甲14岁贩卖海洛因
B.乙18岁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
C.丙15岁进入邻居家盗窃现金¥200
D.丁37岁聋哑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中,甲14岁贩卖毒品,应当负刑事责任。C项中丙15岁并不属于以上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几种犯罪,因此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
B项:《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乙已满16周岁,酗酒将他人打成重伤,应当负刑事责任。
D项:《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丁37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因其是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2.【单选】甲与乙相约逛街游玩,途中因选择行走线路而发生争执,争执中甲推了乙一把,乙倒地后其后脑勺正好磕到街边台阶上,致乙头部出血昏迷不醒,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甲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构成故意杀人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犯罪主观。
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的成立,需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过失心态,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态。本题中,甲应当预见其推乙的行为可能会给乙造成致伤、致死的结果,但由于甲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并最终致使乙伤及大脑,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结果的出现。对此,甲以无认识的过失心态致使乙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本题答案为B。
A项:,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主观上并不是要杀害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C项:甲主观上并不是故意伤害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构成犯罪。但本题中,甲对致使乙死亡的损害结果,应当具有预见可能性,仅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已。因此,甲对乙的死仍然具有可归责性。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
在我们这部分的内容学习当中,需要对犯罪主观多多加以注意,做题时一定要细致的分析,必要时可以加入一些生活常识来辅助判断,例如练习题2,在我们生活中就知道,在街上是不能随便打闹推搡的,不然容易发生事故,这也是甲的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的原因,他应该能够遇见到结果的发生的,因此还是需要大家多多做题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