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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三季度渝中区教育事业单位选聘11人

2020-07-24  |  来源: 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标尺职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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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渝中区教育事业单位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渝中区教育事业单位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渝中区外在编在岗教师公开选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1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附件1)。

三、渝中区教育事业单位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资格条件

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备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须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被聘用到该职级相应事业单位岗位; 

2.渝中区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教师,从事所报考岗位学科教学工作满5年以上且不在按规定应履行的最低服务年限内;

3.近3年年度(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截止到报名开始前一天)。

(三)业绩条件

须具备以下业绩条件之一:

1.区县级(指直辖市区县级,其他省市为地市州盟级,下同)以上骨干教师;

2.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区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优秀教师;

3.近五年获得由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一等奖或教师基本功(全能)竞赛一等奖(须为所报考岗位相应学科优质课竞赛获奖);

4.近五年获得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二等奖以上或教师基本功(全能)竞赛二等奖以上(须为所报考岗位相应学科优质课竞赛获奖)。

(四)破格条件

近五年获得区县级以上优质课竞赛一等奖(须为所报考岗位相应学科优质课竞赛获奖),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者,可不受职称条件限制。

(五)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六)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5日,如“45周岁以下”,指未满46周岁,在1974年8月6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七)毕业(学位)证书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4)进行专业资格审核。

专业资格审核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的,经负责专业资格审核的单位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对国家统一招生的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