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
文职人员应当接受军事职业教育。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统一组织实施。
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
第二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试用期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任职前考核。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家评议、绩效分析、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行登记管理。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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