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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职级划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1988年实行文职干部制度后,先后为文职干部设置有三种等级体系,它们是:
文职干部职务等级
此种等级,在人民解放军非专业技术的文职干部中实行,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共设五等9级:
(1)正局级、副局级;
(2)正处级、副处级;
(3)正科级、副科级;
(4)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5)办事员。
它们分别对应军官正师职至排职的9个职务等级,在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物质待遇等方面全部一致。
军队文职干部制度建立后,有一部分人原来的职级就高于正师职,文职所设等级不敷使用,便采取保留军官职务等级的办法解决。这样,在文职干部职务等级的体系中,实际上在正局之上增加了副军职、正军职、副大军区职的级别,但在正式行文中用“按副军职待遇”、“按正军职待遇”、“按副大军区职待遇”的方式表述。
文职级
这种等级形式是1991年10月1日设置的,1993年9月30日废止,仅存在了2年,是寿命最短的一种等级制度。
设置文职级的目的,是调整文职干部的工资结构。1988年实行军衔制度和文职干部制度后,军官工资结构由职务、军衔、军龄三部分构成;文职干部工资结构由职务、军龄两部分构成。两种不同工资结构的存在,带来某些矛盾。因此军委批准设置“文职级”,使全军干部的工资结构一致起来。
文职级设15个等级,按照文职干部所任职务、在军队服务时间及所做贡献评定。
各级职务的文职级评定幅度为:(1)按军职以上待遇:7级一1级;(2)局级职务:9级一3级;(3)处级职务:10级一3级;(4)科级以下职务:15级一4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幅度为:(1)高级,10级一1级;(2)中级,11级一3级;(3)初级,巧级一4级。
军官改任文职干部时,以原军衔薪金比照文职级工资标准,就高不就低套为文职级工资等级。
文职级晋升期限的规定是:15级一11级,每两年晋升一级;10级一7级,每三年晋升一级;6级以上,每4年晋升一级。
个别德才优秀、成绩显著的可提前晋升。
文职级别
这种等级形式是1993年10月1日军队工资改革时为取代原“文职级”而设置的。文职级别的特点是与军衔等级相对应,设特级至9级共10个级别。
文职级别工资与军衔工资的对应标准是:
特级一上将;
1级一中将;
2级一少将;
3级一大校;
4级一上校;
5级一中校;
6级一少校;
7级一上尉;
8级一中尉;
9级一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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