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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北区卫生健康事业单位赴高校招聘40人

2020-11-12  |  来源: 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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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江北区卫生健康事业改革与发展,进一步优化医疗队伍结构,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赴高校面向2021届优秀毕业生招聘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2021届高校毕业生招聘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0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见《江北区2020年赴高校招聘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附件1,附件2,以下简称《岗位需求表》)。

三、招聘对象、条件和范围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卫生事业;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7.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8.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招聘对象

2021届医学(科)院校大学毕业生(学历、学位等须与岗位条件匹配)。

(三)资格条件

 1.考生在校期间必修课考试成绩每科在70分及以上,选修课考试成绩每科在65分及以上,或所有考试科目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且无学科不及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

①学习成绩优秀,至少获校级三等奖学金一次及以上;

②综合能力强,系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③担任院(系)及以上学生会部长或班级的班长、团支部书记职务;

④获院(系)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学生称号;

⑤本人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以上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须加盖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以上行政部门公章);

2.在校期间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不受上述5个条件的限制。

(四)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4年11月19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