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渝委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县卫生健康人才队伍结构,提升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健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考察相结合方式进行,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61名,其中县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91名、基层医疗卫生单位70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名额及条件要求等详见《重庆市彭水自治县2019年上半年公开招聘卫生健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和范围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工作责任感强;
3.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以及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身体条件;
4.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每个考点报名前一日,且按照“对年对月对日”计算;“35周岁及以下”即未到36岁),部分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年龄条件(详见《岗位一览表》);
5.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专业、执业准入资格要求和其他条件;
6.承诺聘用后必须在我县卫生健康事业单位至少服务5年,未满服务期的,不得申请向县外交流调动,否则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医学生;参加彭水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被录(聘)用后放弃聘用的人员;本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本县卫生健康事业单位试用期内辞职和首聘服务期满后辞聘未满五年的原编制内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9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 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或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不能在2019年7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毕业生,不能凭原已取得的毕业证(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与招聘简章明确的《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不一致,但经培养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与招聘专业设置要求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所学专业。
(四)其他事项
1.往届毕业生需在报名开始前取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以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2019年应届毕业生需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以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
2.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考生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开始之日前一日,且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计算;若无连续工作经历的,仍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累计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3.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