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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行政复议

2019-03-27  | 

“民告官”有两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选择哪个都可以。先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能诉讼;先诉讼,不服,就不可以选择复议。行政复议用通俗的话来说是找“家长”即复议机关去评理,那么哪些行政行为是可以去复议的,如果复议的话又要去找谁复议呢?

 

一、概念

了解

二、重要原则

1.一级复议原则

行政争议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并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即使不服气,也不能再向关机关申请复议,而只能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不能再去复议。

2.书面审查原则

原则上书面审查,但申请人提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意见。书面审查指的是复议机关,只是看双方递交的材料,就不像诉讼那样会开庭。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复议的事项

①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②部分抽象的行政行为附带性地审查

首先是附带性地审查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请复议时,可以附带性地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进行复议。(不可单独指请求复议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

部分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①行政处分,人事任免决定;

②行政调解;(处理民事纠纷,劳动部门处理劳动争议,治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

③绝大部分抽象的行政行为;

④其他。

【讲解】常考的几种不可以复议的事项,主要告诉学员记住这几种,考试的考查频率还是比较高的。

【举例】小高是甲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不满单位将其安排到其他科室工作,能否去申请行政复议?小高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被记大过,小高不服气,能否去申请行政复议?(都不可以)

四、行政复议机关

【讲解】

如果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的职能部门,(不包括国务院下面的部门。)复议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选择哪个都可以。(在这里可以问学员,选择了其中一个复议后,不服气,能不能找另外一个机关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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