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日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首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从业企业将有的放矢、有章可循,规模将进一步做大。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要对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标识,无疑是遏制滥用技术混淆视听、浑水摸鱼的重要一步;要求“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有利于提高公众对人工智能的信任度,防止大型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人工智能技术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其作用更是无可比拟。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它的风险和挑战。一方面技术发展不全面导致数据泄露风险加大。当前人工智能技术还处于加速上升阶段,技术发展相对不均衡,往往在创新中会有新的建树,但是在保密技术发展中还存在跟不上的现象导致技术发展有短板,危险性增加。另一方面个人素养不高,人为恶意操作风险加大。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技术迭代升级,很多技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但是人的素质高低不一致,甚至有违反伦理道德的可能,带来的危害是无可估量的。同时,法治环境建设还没有跟上,制度漏洞风险加大。新经济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过程中,法治底线跟不上会让事物发展没有边界感,肆意妄为,突破原则。
因此,我们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范和监管它的应用。
第一,技术公司要强化相关技术人才的思想教育。谨防技术人才在技术研发过程中思想腐化变异,通过日常学习,研讨交流,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做好重点人群思想建设。
第二,相关部门要强化新技术及外来技术的监管。大数据管理部门也要做好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做好试用、试点、逐步延伸的工作原则,对不符合当前发展背景的技术要及时摒弃,保证技术能够平稳落地,去除安全隐患。
第三,政府要强化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要在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强化法治建设,确保技术发展能够在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内健康发展,也能够优化新行业成长生态,治理新领域发展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