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的一则建议,引发广泛关注。周世虹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他认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彻底予以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的人员极不公平。同时,周世虹也给出了相应理由,譬如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这种规定也与现代法治、现代文明相违背。
这一建议经媒体发布后,迅速成为网络热议话题。有人表示反对,认为在“祸不及子女”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惠不及子女”,且这是一种惩罚恶劣犯罪的手段,取消限制会降低犯罪成本和法律震慑力。也有人表示支持,就像周世虹所说,他们认为罪责牵连子女有违现代法治罪责自负的基本规则,并且一些家庭内部的家暴案、性侵案若要继续影响子女则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这岂不是更有失公平。
其实仔细观察那些反对周世虹建议的发言,不难发现,网友们不希望看到的,也只是某些具体现象。譬如,很多网友都指出:如果有落马腐败分子的子女进入公务员系统,利用父母的人脉资源一步步晋升,会让人感到极不公平;倘若有贩毒者的亲属进入缉毒队伍,也会让人感到不寒而栗。人们对这些现象的反感,其实和人们对家暴受害者子女或被抛弃的孩子的同情并不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宏观思维,辩证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对于罪犯子女的考公限制不能“一刀切”。对于犯罪情形较轻,犯罪人表现良好的,可以减少其在政审方面的限制,公平地参与考公竞争,选择自己想走的路;对于犯罪行为严重,不加悔改的或者对社会、国家有重大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子女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示惩戒。但具体的细则及判断标准还要进行商榷,以达到法律及道德标准下的最大公平。
我们始终要明白,刑罚不是目的,惩戒只是手段,我们想做的是通过这一手段达到教育改良的目的,能通过最低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教育效果,是我们所共同追求的。在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准绳下,在社会观念与评判标准的逐渐进步下,我们的社会将朝着更加公平、和谐的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