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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中区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0人

2019-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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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公开(考核)招聘渝中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6名(附件1),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卫生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11名(附件2),面向优秀社区干部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名(附件3)。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本文附件1、2、3(以下简称《一览表》)。招聘岗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4)执行。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纪律处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符合招聘岗位的年龄要求。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3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未满36岁,在1983年10月13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4.截至2019年10月13日,须取得《一览表》要求的学历(学位)、职(执)业资格等证书。具体招聘岗位及专业、学历学位等要求详见《一览表》;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4)。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6.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要求和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招聘范围

1.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现役军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其他要求

1.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须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聘用人员在聘用单位服务年限不低于3年,在渝中区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不得向区外交流调动,否则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报考岗位要求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的,须由现所在党组织出具说明。

四、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附件4)审核。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与招聘简章明确的《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不一致,但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报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备案,与招聘专业设置要求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所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