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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忠县卫生健康事业单位招聘应届生26人

2022-04-29  |  来源: 重庆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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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6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忠县2022年卫生健康事业单位赴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见附件1);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招聘对象

1.本科生限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含择业期)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奖学金(不含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评定为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

2)获校级一等以上奖学金;

3)“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学科毕业;

4)世界高校前500位的国(境)外高校毕业。

2.取得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的招录公告中或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年限)的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考察环节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医学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6年4月30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放宽3岁。

(五)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及专业报考。2022届高校毕业生应当以即将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及专业报考,其中,国内高校就读的,须在2022年7月31日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须为2021年8月1日以后毕业,且在2022年7月31日以前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报名时提供入学证明、各学年成绩单及相应正规翻译资料等佐证材料。未按时取得相关毕业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附件4)、《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3)(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专业资格审核。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六)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专技12级以上(以下),含专技12级,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本公告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考试合格证明为准,除明确规定外,须在报名(资格审查)时提供,否则取消拟聘资格。

本公告所称2022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须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入学时将档案关系转移到就读高校),以及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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