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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2021-11-08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自然人年龄智力状况的影响。根据自然人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小试牛刀·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哪一类人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A.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D.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患者

【金标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故本题答案为C。

A项: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项: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是精神病人。

D项: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患者属于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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