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2021重庆事业单位考试试题:7月28日。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28.【多选】甲欲购买乙的二手车,并支付给乙订金1万元。后乙反悔,且不归还甲的订金。甲多次索要无果,便邀其好友丙商量,由丙开车放风接应,于某日下午放学之时,将乙的7岁儿子强行带走,并向乙打电话索要订金1万元,错误的是( )。
A.甲是主犯,丙是胁从犯
B.甲、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C.甲、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D.对于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金标尺答案】AB。本题考查刑法。
我国刑法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其中,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本题中,由于甲想要索取其定金,让丙帮忙,所以甲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丙并没有被胁迫,且只是帮助放风接应,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故A项说法错误。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用强制手段实力控制人质的行为。据此可知,,构成绑架罪的主观要件之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甲的目的是讨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甲、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故B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
C项:《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题干中,甲、丙两人“事前商量”,具有共同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故甲、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D项:《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丙属于从犯,故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