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1年潼南区事业单位考核招聘84人。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关于做好基层事业单位订单培养计划人员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174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面向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公费生,潼南区订单定向培养的2021年应届毕业全科医学生、全科师范生、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考核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人数84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附件1)。附件1中部分岗位未明确具体用人单位的,将在开展拟聘人员考察前将具体招聘单位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布。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见附件1);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当天,如“30周岁以下”,指未满31周岁。
(四)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五)特别说明
本简章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0周岁以下,均含30周岁;专技12级以上,均含专技12级,以此类推。
本简章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简章发布之日计算。
本简章正文和附件所指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
本简章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除明确规定外,须在资格审查时提供。
考生在报名及考核时应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自身防护,若因健康风险和防疫要求等情况导致未能参加考试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报名及资格审核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基层医疗卫生岗、全科教师岗、学前教育岗报名时只填报岗位名称。
其中,全科教师岗1、全科教师岗2、全科教师岗3、全科教师岗4报名时,先按考生意愿报名,若某岗位报名人数超过招聘名额,考生可当场自愿调整到另一岗位,若无考生自愿调整,则由超额岗位考生抽签调整到另一岗位。
1.基层医疗卫生岗报名时间:2021年7月22日9:00-12:00;教师岗(全科教师岗、学前教育岗、初中教师岗的统称,下同)报名时间:2021年7月29日9:00-18:00。
2.基层医疗卫生岗报名地点:区卫健委4楼会议室(潼南区兴潼大道42号)。
教师岗报名地点:区教委6楼会议室(潼南区兴潼大道93号)。
3.报名及资格审核所需材料见附件3。
4.资格审核合格者,发放面试通知书。
五、考核
本次考核招聘全科教师岗、学前教育岗采取量化考核加面试方式进行,基层医疗卫生岗、初中教师岗采取面试方式进行。
由区教委对报考人员大学期间学业成绩、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一)量化考核
1、大学期间学业成绩
(1)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平均绩点个位数基准分+平均绩点小数点后两位数×10。
(2)平均绩点个位数是“1”的,基准分为6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2”的,基准分为7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3”的,基准分为8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4”的,基准分为90分。
2、大学期间表彰奖励得分
(1)表彰类:大学期间,获得普通高校院(系)级表彰,计1分;获得普通高校校级表彰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表彰,计3分;获得区级党委、政府表彰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表彰,计5分;获得市级党委、政府表彰或部级及以上表彰,计7分。
(2)获奖类:大学期间,获得普通高校院(系)级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1分,二、三等奖计0.5分;获得普通高校校级奖励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获得区级党委、政府奖励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一等奖及以上计7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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