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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璧山区教育事业单位定向招聘29人

2024-08-16  |  来源: 璧山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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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人才结构,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决定面向2024年应届毕业公费师范生公开招聘一批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面向我市为璧山区农村小学订单定向、公费培养的2024届小学教育(全科教师)公费师范毕业生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9名。

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附件1。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考察的拟聘用人员,不得报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8年8月17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考生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

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附件的参考目录,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附件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考生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

(四)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本公告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除明确规定外,须在资格审查时提供。

本次招聘各环节时间安排如有调整的,将通过璧山区人民政府网首页(http://www.bishan.gov.cn/)最新公告-招录信息栏公告,请考生及时关注。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试考核。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

2024年8月16日(9:00—12:00,14:00—17:30)。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地点。

璧山区教委组织人事科41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85284502)。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要求。

采取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需提交《璧山区2024年公开招聘公费师范生报名表》(附件2)和身份证、毕业(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及获得表彰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区教委对考生基本情况进行审查。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考核,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向考生说明原因。

五、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大学期间表现情况、面试。考核由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核的,不再进入本次招聘后续环节。

(一)考核时间。

2024年8月17日(星期六)。

(二)考核地点。

璧山中学东林校区明德楼。

(三)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1.大学期间学业成绩考核。

由区教委查阅考生学习档案后予以确定。根据本人学习档案中记载的大学期间学分平均绩点,采用百分制折算出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分值100分,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其折算公式如下:

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平均绩点个位数基准分+平均绩点小数点后两位数×10。

平均绩点个位数是“1”的,基准分为6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2”的,基准分为7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3”的,基准分为8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4”的,基准分为90分。

2.大学期间表现情况考核。

查阅本人学习档案,结合本人报名时提交的各类表彰、奖励和任职证明材料后予以确定。

(1)个人表彰类:大学期间,个人获得市级党委、政府表彰或部级及以上表彰,计5分;获得区级党委、政府表彰或市级部门表彰,计4分;获得普通高校校级表彰或区级部门表彰,计3分;获得普通高校院(系)级表彰,计2分。发证单位为以上部门群团组织或二级机构的,降低一个层次认定计分。

(2)竞赛获奖类:大学期间,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部级及以上竞赛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5分,二等奖计4.5分,三等奖计4分;获得区级党委、政府或市级部门竞赛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4分,二等奖计3.5分,三等奖计3分;获得普通高校校级或区级部门竞赛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3分,二等奖计2.5分,三等奖计2分;获得普通高校院(系)级竞赛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2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分。发证单位为以上部门群团组织或二级机构的,降低一个层次认定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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