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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转公教师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2022-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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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注:标红为变动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1994年1月1日施行版

2022年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条  (教师定义)本法所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  (职责使命)教师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四条  (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坚持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实施教师管理。

 

第六条  (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职责任务和从业特点,实行相应的管理体制,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城乡教师队伍的协调发展。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取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荣誉制度)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八条  (尊师重教)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维护教师队伍形象,宣传先进事迹,弘扬尊师重教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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