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师公招 >  阅读资料 >  综合基础 > 

重庆教师公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继承权的丧失

2022-05-13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教师公招《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继承权的丧失。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考点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作为一项与咱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极其容易被出题者们青睐。再者,由于民法典对继承权的丧失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因而牢记知识点并能熟练运用于各项案例中是掌握该项考点的必然要求。以下内容为该知识点的相关梳理:

 

典型例题

下面选项中谁会失去继承权(  )。

A.甲因恩怨,杀害自己的亲妹妹小花

B.乙为了早日继承遗产毒杀自己的母亲,但是母亲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成功脱离危险

C.丙虐待自己的母亲每日只给母亲喝稀粥

D.丁偷偷修改母亲的遗嘱,将母亲留给在某公司担任高管的大哥的房子修改为自己与大哥共同所有这栋房子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此,乙虽然没有成功杀死母亲,但是也会丧失继承权,故本题答案为B。

A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虽然杀死了其他继承人,但不满足“为争夺遗产”这一条件,因此甲不会丧失继承权。

C、D项:丙和丁虽然都有法定情形,但是不满足“情节严重”这一条件,故不会丧失继承权。

 

典型例题

下列选项中涉及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是(  )。

A.甲为了获得其父在二环内的房产,在其父茶水中下毒,后其父被家中保姆送往医院急救,并未死亡

B.乙为了独占其父亲的遗产,雇凶杀死了其哥哥大乙

C.丙长期虐待其卧病在床的父亲,经社区法治教育后,丙感到无比后悔,尽心照顾其父并获得其父谅解

D.丁为独占其父遗产,将其父拟定好的遗嘱销毁并伪造新遗嘱,侵害了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弟弟的利益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A、B、D项分别属于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因此,A、B、D项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C项中虽然丙实施了上述法律规定中第三项行为,但其后却有悔改表现并取得了父亲的谅解,因此丙并没有丧失继承权,故本题答案为C。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金标尺教师招聘交流群

领取 备考资料

金标尺

扫码加入 教师公招备考交流群 ,随时随地了解考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