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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教师公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犯罪形态的区分

2022-03-31  | 

【导读】重庆教师公招《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犯罪形态的区分。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考点:犯罪形态的区分

刑法中犯罪形态的区分作为法律试题的老朋友,大家一定很熟悉吧!这也是大家比较容易混淆的部分,特此总结,希望大家做题时区分清楚哟!

1.概念

①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②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④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形态分布图

【小试牛刀】

1.(单选)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情形是(  )。

A.甲在小巷内拦住乙欲行抢劫,却被乙制服

B.甲偷到手机后因价格尚未谈妥,未出手便被抓获

C.甲尾随深夜回家的空姐,欲行不轨,被小区保安吓退

D.甲磨刀欲杀害有宅基地纠纷的邻居乙,看到乙的幼子后心软将刀扔掉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是犯罪预备。C项中“甲尾随”行为是为了犯罪进行的预备行为,被保安吓退而停止(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构成犯罪预备。故本题答案为C。

A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该项中甲实施了“拦住”行为,表明甲已着手实施抢劫,实行行为已开始,甲的行为被乙制服(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B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该项中甲已将手机偷到手,构成盗窃既遂。

D项: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该项中“甲磨刀”行为是为了犯罪进行的预备行为,而甲看到乙幼子后自动放弃犯罪将刀扔掉,构成犯罪中止。

 

2.(单选)甲趁乙不在家,进入乙的家中盗窃现金一万元,得手并离开现场后立即后悔,便在乙回家前将一万元放回原地。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刑法。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本题中,甲窃取到乙的财物后,此时甲构成犯罪既遂,后将财物返还于原地,不影响其犯罪既遂的构成。故本题答案为C。

A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已经窃取到财物,所以不是犯罪未遂。

B项: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甲已经构成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由于犯罪既遂已经呈现终局性形态,所以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D项: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施了盗窃,不构成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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