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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和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正式性 (国家性、官方性、国家意志性) | 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 |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
由正式的官方文件加以表现 | |
阶级性(阶级意志性) | 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共同意志,而非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
并非所有法都具有阶级性 | |
并非所有法都只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 |
物质制约性 | 法的内容最终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 |
二、法的特征
(一)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可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性。
效力的普遍性 | 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
反复适用性 |
(二)可诉性(只是理论上的一种可能,不必然可诉)
可诉性 | 有诉讼和仲裁 |
争议解决 | |
权利救济 |
不可诉的反面判断:
1、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2、强制性:诉与强制性不同,注意区分。
(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性 | 法律建构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以保证自己得以实现。一般而言,法是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该种暴力属于合法暴力。 |
程序性 |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 |
三、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个别性指引:具体的指示 | |
一般的指引: (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 确定的指引:设置权利义务 |
不确定的指引:宣告法律权利 |
2、评价作用:将法律作为标准,对人们行为进行判断、衡量。(评价他人)
3、预测作用:可以知晓或估计到人相互间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对行为的有益影响。
5、强制作用:违法行为人+具有惩罚性(处分、处罚、制裁)。(强制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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