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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二、无效合同
1、含义
无效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违反法定事由而导致法律不予认可其约束效力的情形。
2、《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事由包括以下五种: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
1、含义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由于意思表达不真实,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失效。
2、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三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含义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合同自成立后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如果有权人追认,则合同自始有效,如果有权人不追认或否认,则合同自始无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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