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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其主要内容是民法,代表性的法律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属于这一法系的国家:法、德、意大利、比利时、奥地利、瑞土、日本、中国澳门等,旧中国民党政府的法律也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系首先源于12世纪英国出现的普通法,后来对其修正而在14-15世纪出现了衡平法。
属于这法系的国家: 英国(但不包括苏格兰) 、美国(除路易斯安娜州)、 加拿大(除魁北克省)、印度、马来西亚、 新加坡、新西兰、中国香港以及曾是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3、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方面: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中,判例和制定法都是正式法律湘源。
(2)在法律技术方面: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在英美法系中,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还可以造法。
(3)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采取系统的法典方式,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不倾向于法典方式而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4)在法律分类方面:大陆法系般分为公法(宪法、行政法诉讼程序法)和私法(民法、商法)还有兼有公法与私法性质的法律(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5)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采取纠问式,法官处于主要地位,主动进行询问。英美法系采取对抗制、当事人主义,双方相互抗衡争辩。
(6)在哲学倾向上: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英美法系倾向于经验主义。
(7) 在法律推理上: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演绎推理的方法。英美法系一般采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方式。
进人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已明显缩小,但界限已然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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