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夫妻关系。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夫妻关系定义
夫妻关系是受婚姻法保护的一种亲属关系。
二、夫妻关系下的权利与义务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4.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夫妻财产与债务的所有权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夫妻财产所有权的约定
1.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五、夫妻财产分割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牛刀小试
【单选】下列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是( )。
A.结婚后甲用工资购置的家具
B.乙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
C.丙在婚后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D.丁的丈夫经营饭店所得的收益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本题答案为B。
A、C、D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 上一篇: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肖像权
- 下一篇: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