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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标尺法检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基础知识罪数的一般分类(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重庆法检考试。
一、罪数的概念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
二、罪数的一般分类
我国刑法理论般将一罪分为三类: 一是“一行为刑法规定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即实质的一罪;二是“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即法定的一罪;三是“数行为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 ,即处断的罪。
三、法定的一罪
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罪数,但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1、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个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对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独立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惯犯
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典中的惯犯只有一种即常业性惯犯,如赌博罪的常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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