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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大渡口区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分局人民陪审员选任61人

2020-07-16  |  来源: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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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大渡口区2020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区今年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61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49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2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有时间和精力保证按时从事陪审工作;

6.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随机抽选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15日前向区司法局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明和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4张,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15日向区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身份、学历证明和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4张,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四、资格审查

大渡口区司法局会同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五、确定人选

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六、任前公示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七、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大渡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八、就职宣誓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九、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加。

 联系地址:大渡口区春晖南路10号春晖大楼102办公室(大渡口区司法局促进法治科),咨询电话:023-61968012

特此公告

大渡口区司法局

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大渡口区公安分局

2020年7月15日

原标题:大渡口区司法局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