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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非法拘禁罪

2023-10-19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非法拘禁罪。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2.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主观要件:行为人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三、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1、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异。在绑架案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超强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掳离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处,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

3、在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上,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没有恩怨和其他往来,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绑架的实施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通过扣押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非法拘禁罪较多的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纠纷和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过错。

特别注意: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属于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牛刀小试

1.【单选】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是(  )。
A.张三将入室盗窃的小偷抓住并将其强行关入地下室

B.李某因欠债无法偿还,某日与债主沟通无果后,将债主6岁儿子诱骗至家,并采用变声器变换声音威胁债主交50w赎金,否则撕票
C.刘某儿子在读初二,整日逃课上网吧,打架惹事生非,屡教不改,刘某将儿子锁在家中

D.王某于2021年1月借给赵某人民币6万元,约定2022年1月前还清所有款项,同年5月,经王某多次催促,赵某依旧未还钱,某日,王某将赵某绑架至废旧工厂处,并威胁其还钱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刑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属于非法拘禁罪。故本题答案为D。

A项:张三将入室盗窃的小偷抓住并关入地下室行为,属于终止小偷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

B项:李某因债务问题将债主儿子绑架并利用债主对其儿子的担心进行勒索,且采用变声器变换声音,使债主无法识别其身份,属于绑架罪而非非法拘禁罪

C项:刘某将初二儿子锁在家两天属于不恰当的管教行为死绝看头约里快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梳理完相关知识点之后,我们要注意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这就需要大家多理解的同时多做题巩固,好完全吃透该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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