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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2023-10-13  |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回避的对象

回避的对象为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二、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六)参加过本案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工作的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三、回避的种类

根据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一)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二)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三)指令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四、作出回避决定的主体

(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二)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三)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牛刀小试

【单选】下列有关刑事诉讼中回避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负责人决定

B.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C.辩护人申请回避后,侦查人员应立即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D.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据此可知,只有同意侦查人员回避后,侦查人员才会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辩护人申请回避后,侦查人员不会立即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本题答案为C。

A、B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D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梳理完相关知识点之后,我们会发现回避的主体和情形是多样的,这就需要大家熟记相关知识点,在做题时仔细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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