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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庆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350人

2020-06-17  |  来源: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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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第二届重庆市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

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有履职时间和工作积极性。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的任期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015年7月起算)。

(二)人民监督员的职务解除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

2.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