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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之商检失职罪

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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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职守或者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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